“小恶魔”哪里逃?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拟修订!
最近,电影《少年的你》
在全国热映,
再一次将校园霸凌话题
带入公众视野。
近日,发生在
辽宁省大连市的一起凶杀案,
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名未满14周岁的男孩,
将一名10岁女孩杀害。
因男孩未满14周岁,
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于10月24日依法对其收容教养,
期限三年。
............
孩子的健康成长,
不但关乎家庭幸福,
也关乎社会安定。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也遇到了新问题和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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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有关校园安全、网络沉迷等热点问题,委员、代表们提出了更多的建议——
建立欺凌防控制度 全流程把控风险
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但校园欺凌现象仍时有发生。修订草案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首次提出学校要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全流程把控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刘海星:建议充分运用此次修法的机会,将预防和整治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帮教和惩戒,切实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在校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增设“网络保护” 线上线下全方位
截至去年7月31日,全国未成年网民中,有64.2%将网络游戏作为上网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
有委员建议,应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网络游戏的功能、主题、内容等进行登记及分类审查,设定符合国情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和发行标准,根据发行内容设定对象年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刘修文:在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未成年人身份认证是实施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只有真正落实“网络实名”,才可能使未保法中确立的各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除了网络游戏,有委员认为,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的使用也应予以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吕薇: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也遇到了新问题和新挑战。从未成年人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到违法犯罪,如何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此次提请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在26日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代表们提出了新的意见。
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进行了分级预防、细化矫正的措施。有委员和代表提出,这个理念很好,但是要注意其程度的区分。
全国人大代表 陈海仪:比如“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我建议不要加这种程度上的界定,因为你前面把不良行为已经加了“多次”,十次也是多次,三次也是多次,学校要认定情节严重可能就会出现问题。
针对如何解决“未成年人发生严重不良甚至犯罪行为后,由于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尽管草案第四章中已经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跟进矫治措施,但是有不少委员和代表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应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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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吕薇: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而且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近来发生了一些事情,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为。
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对 “严刑重典”应该谨慎。有委员表示,如果不看个案,而看统计数据的话,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 陈云英:对于建立专门的矫治机构要很谨慎,因为进入了专门矫治学校以后,好像这些孩子就是被判断为有罪的。如果有很少量可能很严重行为的被定为有罪,我认为也应该,因为他的行为可能是很严重。但是如果达到一定比例的未成年人犯罪,会变成社会治理的不可承载之重。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修订到底应重还是该轻,有观点认为,应本着保护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前提,视其行为考虑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通过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建设。
针对本次讨论和修订,媒体也给出各自的观点——
央视 海霞:以公平之法除恶治“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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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沈斌:面对“小恶魔”犯罪,法律不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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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刀切”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所有罪行不用负刑事责任,是30多年前的规定。这30多年里,中国未成年人的营养条件、发育年龄、教育水平都有了很大变化。
法律不该对“小恶魔”无能为力,被害人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呵护。
《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有效认知是非、不了理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
但是,如今极个别未成年人主观犯意很深,明知道自己杀人、性侵、抢劫的严重后果,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适用死刑,或者根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要挟司法机关、横行一方。
这其实是把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当成自己犯罪的护身符,也违背了国家相关立法的初衷。像去年的“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甚至还要重返学校,搞得学校人心惶惶。
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应对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正当诉求,适应当下未成年人的体力、心智发展水平,不宜刻舟求剑。比如,可以引进“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英国法律规定是14岁以上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10到14周岁这个年龄段犯罪的,检方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裁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淘气”,有没有“犯意”,如果认定都不属于淘气,就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还应该压实做细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就多次表示:对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刑事犯罪未成年人,要会同相关部门约束教育、严加矫治。
目前,收容教养的执行程序、执行力度、时长都比较模糊,这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可细化收容教养的相关执行机制,让那些还不能追究刑责发“小恶魔”也在收容教养机制体验法律的严肃性。
目前,《民法典》已经下调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之前的10周岁,降低到8周岁。民事责任年龄能够下降,那么刑事责任年龄能不能调整?法律如果出现不该有的短板,就会沦为人性黑洞。依法严肃惩处未成年人的罪行,也是一种保护。
截至目前,已经明确的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迎“大修”,网络保护、校园欺凌受关注!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多项内容——
针对近年来多发的校园霸凌、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此次提交的草案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
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规定。
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政府保护力度。
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
按照从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
对犯罪未成年人完善了诉讼中的教育、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安置帮教等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这次修订,将为解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法治保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更多的无辜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忧心的、刻不容缓需着手解决的议题。在法律尺度与时俱进的同时,也需要我们每个人携起手来,共筑安全、美好社会的未来!
根据央视新闻 、央视社会与法、光明日报、文摘报等微信公众平台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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